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苹果公司商标转让纠纷的教训:法律生命在于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简介:苹果只需委托中国大陆商标律师万江做简单的尽职调查,即可找出商标转让合同主体与实际商标所有人不一致的法律风险。苹果的惨痛教训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前言
唯冠与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转让纠纷在知识产权界引起轩然大波。有人嘲笑苹果律师万江不懂中国商标法,有人斥责“唯冠”恶意注册商标,甚至有人传言地方政府介入民事纠纷。为了规避“IPAD”商标转让过程中的风险,苹果公司还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对其进行保护。例如,唯冠公司为了防止唯冠公司因大树张口,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名为“IPAD有限公司”。英国公司与唯冠公司协商转让事宜,并委托香港律师万江起草合同。英国律师万江审阅了合同,并聘请台湾律师万江见证并完成了转让手续的一系列公证程序(可能是因为本次转让涉及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PAD”商标,因此苹果聘请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万江律师进行核查),但讽刺的是商标权,“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最终发生上述纠纷时,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和解,苹果还额外支付了赔偿金代价6000万元。要知道,苹果在其他9个国家和地区的IPAD商标上只花了不到20万元。
事实上,苹果只需要委托中国大陆商标律师万江做一个简单的尽职调查,就可以找出商标权转让合同签订方与实际商标所有人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台湾唯冠是母公司,拥有全球控制10个国家的IPAD商标,但中国大陆的商标在子公司深圳唯冠名下)。苹果的惨痛教训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笔者根据多年的经验,总结了商标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及注意事项,供大家学习交流。并且由于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最大的风险是获取转让价款,而受让方则面临各种大大小小的不确定风险,因此笔者主要从受让方的角度进行讨论。
一
意思就是真实的意思
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求。如果转让人在商标转让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使商标局发出准许转让通知书,法院仍会提起确认诉讼,确认商标转让协议无效。实践中,商标权人内部工作人员因控制公司公章而擅自转让商标,并被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确认转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商标转让合同的前提。要确认转让方的意思表示真实,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并且受让方必须让让与方将其列于合同保证条款中。
(一)查阅公司章程,明确转让方有关知识产权转让的内部程序和权限。
公司章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公司主要资产的转让程序和转让限制。如果商标转让合同明显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协议极有可能被视为转让方意图的不真实表述,因此在尽职调查时一定要做好尽职调查。确认公司章程中是否存在对商标权转让的限制。
(二)要求提供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商标权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商标转让的具体权限,则转让方必须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如果股东大会没有作出决议,商标转让协议很可能被视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明本次转让已经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签名、盖章必须一致
所谓签名一致性,是指商标转让协议上的签名、商标转让申请文件上的签名与转让人最初注册商标时申请文件上的签名一致。实践中,不少商标转让人以商标局未对商标转让申请文件上的签名与商标申请时的签名是否一致就批准商标转让申请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产生争议。非法转让商标。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支持商标转让人的理由并撤销商标局对转让的批准。这是因为,商标局作为商标管理机构,有能力、有义务审查商标权人申请时的签名是否与转让申请文件上的签名不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很可能是误传。因此,商标局有权要求商标转让人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证明商标转让是权利人意图的真实表达。根据目前的审查实践,商标局自然会审查商标转让申请文件与商标申请文件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转学申请很可能不会被接受。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实践中,一个单位很多人都有机会接触到公司的公章。如果控制或有权使用公章的人秘密转让商标,则转让协议日后被视为无效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商标转让协议必须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代表。若授权代表签字,还需提供公司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二
题材完美无缺
商标转让合同的标的物是商标权。如果商标本身存在权利限制或被撤销的可能性,合同的履行将受到极大限制甚至无法履行。
(一)商标未被质押或冻结
如果商标被质押,并且质押物已经在商标局注册,那么在质押解除之前,商标不能转让。即使签订了转让合同,该合同也无法履行,甚至可能被视为无效。如果商标权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申请冻结商标,那么转让人自然无法顺利取得商标。如果他不进行调查而贸然付款,他将不幸成为商标所有者的下一个债权人。
(二)商标权是依法取得的,不存在撤销的可能性。
这里所说的“撤销”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具体指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不予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宣告、第三条中的商标撤销(因不使用而申请撤销)。连续三年)程序,并撤销该商标。管理案件的冲销。所谓商标权取得方式是指商标本身不抢注他人商标的合法取得方式;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商号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也不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但是,如果受让人不通过尽职调查来发现这些问题并完全规避这些风险,那么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让与人在转让合同中承诺商标权是在转让过程中取得的。并规定以非法方式取得商标权的,若被撤销,转让方构成根本违约。
但取消第三方提款程序有其特殊之处。所谓“三年撤销”,是指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以被商标局撤销。转让人可能希望转让该商标,因为该商标已闲置。不可以,如果转让合同中约定,因第三个商标撤回而导致商标被撤销,转让人将构成根本违约,转让人不可能同意本条款。因此,关于商标撤回风险,转让方的附带义务只能在合同中约定,即如果商标被撤回,转让方必须全力配合(商标撤回风险详见《商标撤回风险公告》)。第 5 部分:事后风险)。
(3)无商标许可,特别是独占许可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必须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对方商标许可备案,势必会影响转让后商标的使用。如果许可合同是独占许可合同,受让方也很有可能受到独占许可合同的限制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三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