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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范围与除外责任解析

时间:2024-10-16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许可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按照法律。赔偿金额由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者”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

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负有法定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员拥有或管理的财产;

(二)私有或者个体承包车辆或者其许可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及其拥有或者管理的财产的被保险人;

(3) 车上的所有人员和财产。

其中,“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界定成为解决诸多保险纠纷的关键。两者在实际保险理赔中发生纠纷的典型案例包括:一是保险车辆临时停车加油、维修、住宿等,发生事故,导致临时下车的乘客受伤。 。被保险车辆驾驶员被碾压受伤,或在使用车辆时因车下故障排除被保险车辆驾驶员被撞伤的。二是受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如碰撞或紧急制动导致乘客被甩出车外摔倒在地,造成人员伤亡或被车辆碾压着陆后。下面对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说明。

案例1:下车排除故障时车上人员被碾伤的案例。李先生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自己拥有的一辆卡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责任险。同年11月8日,李某与几名员工开车返回时,车辆钢板断裂。于是几个人下了车去更换钢板。员工王某在车下,其他人用千斤顶将车顶在车前。当他抬起它时,千斤顶突然脱落,压死了车下的王某。经诊断,他胸椎爆裂性骨折,导致下肢瘫痪。事故发生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但被保险公司拒绝。认为应按照车辆乘员责任险进行理赔,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二:车内一名乘客被抛出车外并被压伤的案例。一位名叫匡的个体运输商开着自己的卡车来运煤炭。由于下雨,路面湿滑,车速过快,导致卡车翻车。另一名乘客敏先被甩出了车外,随后他的上半身被翻倒的车辆压住,身受重伤。此前,匡某已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事故发生后,匡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敏某是“车内人员”且是“车内人员”为由拒绝赔付。第三者”。

上述两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第三人”和“车内人”。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解释:

首先,从条款上看,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四条,“车上所有人”包括: (一)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上的所有人; (2)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 (三)车辆行驶中或者车辆未停止时非正常下车的。显然,案例1事故发生时,王某既不在车内,也不是驾驶员,更不是非正常下车的人,更不是“车内人”;案例2中,敏被甩出车外。事故后受伤的人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非正常下车的人,应视为“车上人员”。

其次第三者责任险,从近因来看,案例一中,王某出于主观意愿与保险车辆分离,其依附于机动车的身份发生了变化。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决定性原因是受害人在车内。因投保车辆下车时发生事故,即近因发生时王某不在车上,不属于《条款》中所说的“车上人员”,但应该是“第三方”;在案例2中,敏在事故发生前和事故发生时都在车内,并且是该车的成员。他因翻车被抛出车外,并被车??外的保险车辆压伤。尽管受伤时他并不在车内,但受害人还是下了车。跌倒和被压碎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过程。他在车外受伤是翻车事故的必然结果。因此,翻车事故是造成人员伤亡的近因,即翻车事故(车内人)→受伤(车外人),敏应被视为“车内人”而不是“第三者” ”。此类情况造成的伤亡属于《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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