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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变迁与完善

时间:2024-10-16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不同时期,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的立法规则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范围不断缩小,引入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保护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权,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保护也得到了加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双方的利益平衡有待进一步加强。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

婚后所得收入共同制度,是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婚后获得的所有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度或者协议无效时自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从中国社会文化和心理建设来看,绝大多数夫妻都受到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约束。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基金。安置补偿费。婚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还应确认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现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确定的范围相同,只是“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两类财产为“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两类财产。添加到列表中。这是因为,从事劳务获得的收入属于补偿性收入,而投资性收入的情况比20年前更加普遍,需要解决。

对于婚后取得的收入,与法定共同财产制度一起实行的是个人财产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而受到的补偿或者赔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定的唯一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将这五类财产归为个人财产,不仅考虑到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始终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利益主张,而且还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的财产夫妻财产日趋多元化和充实,这些财产被排除在夫妻财产之外。在共同财产范围之外,不会对婚姻家庭的共同需要产生重大影响。

鉴于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东莞万江律师,法律允许夫妻实行契约财产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单独、部分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由协议确定的,这当然与法定的共同财产范围不同。夫妻财产协议不需要公证、登记或报告程序。因此,无法得知全国有多少对夫妻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但社会观察和离婚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证实,采用约定财产制只是极其重要的。几个人的作品。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哪些权利?

第一,所有权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首先,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任何区别。除了共同财产之外,配偶双方还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权益。其次,夫妻双方都是所有权的平等所有者,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拥有所有权,不区分份额。共同所有权是指共有不动产或动产的共同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制,无论对共同财产积累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的大小,并且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第三,所有权证书上是否登记姓名不影响所有权平等。在许多家庭中,以配偶之一的名义购买的房地产或大型动产登记在配偶之一的名下,而不是双方的名下。这不会影响未命名所有者的共享所有权。最后,鉴于处分权是各种所有权权力中最重要的,我国婚姻法至民法典均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以强调这一点。 。

为保障已婚妇女平等财产权,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动产,可以进行联名登记时,女方有权要求将财产登记在权属证明上“记载其姓名”,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联名登记”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如果登记在配偶一方的名下,如果该名所有人出售,则更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平等所有权。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而购买的房屋,只要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登记房产,配偶双方将受到法律保护,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夫妻双方共同名义为财产所有人,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处置财产。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权包括占有和使用。权利、收益权和处置权。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发生在三种情况。首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坏、挥霍;或伪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负有法律赡养义务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审判实践中,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婚姻内共同财产的分割已经开始。通过合理分割财产利益来解决财产或经济纠纷,有利于婚姻的维护。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的划分原则,但从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来看,妇女也应纳入考虑范围。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其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分割。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妇女的利益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状况,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自行领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帮助。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最后,当配偶一方死亡时,除非有协议,否则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并归未亡配偶所有,剩下的一半则归死者继承。继承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东莞万江律师,被继承人的继承也应当从共同财产中分割。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协商分割。

未来展望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夫妻财产纠纷日益普遍。一方面,随着独立、自由的价值观深入人心,对个人利益的诉求日益强烈,保护个人财产的意识和要求显着增强,婚姻脆弱现象已经出现;另一方面,个人财富不断增长,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商业活动日益普遍,加上离婚、再婚的增多,导致利益相关者多元化、分配多元化。家庭财产的分配方式。然而,无论社会如何变化,道理都是一样的。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诚、互相关心、平等合作,妥善处理财产关系。遇到经济矛盾或财产纠纷时,应理性对待,避免因财产问题积累怨气,甚至激化矛盾。金钱是身外之物,是夫妻共同创造和维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

(作者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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