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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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 深入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障行人
时间:2024-10-16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交警现场指挥的,应当按照交警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以保证安全、畅通为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遇到行人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路。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遇到过马路的行人闯红灯万江律师,必须让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交叉路口、过马路,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循红绿灯的指示;通过没有红绿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过马路时,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万江律师,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驾驶人采取了必要措施,机动车方的责任将减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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