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劳动纠纷案例解析: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员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欢迎投稿、合作、咨询,请点击首页“合作交流”
欢迎点击上方蓝色“紫飞鱼谈劳动法”关注我们,获取最新劳动法资讯
案号:2019京01民中5282号,子飞宇主编
基本事实:
王武于2012年2月28日加入公司,从事网络管理工作,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王武与公司签订了六份定期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
2018年10月12日,王武向公司邮寄了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确认已收到王武邮寄的通知。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王武续订劳动合同。王武每月工资以转账方式支付,工资支付至2018年10月31日。
2018年11月1日,王武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委员会裁定,公司应向王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王五没有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给予赔偿的问题,王武与公司签订了六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武向公司提出在合同到期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应与王武续订劳动合同。 。公司告知王武,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武于2012年2月28日加入公司,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离职前12个月月薪为9000元。裁决裁定公司支付的赔偿未超过法定标准。王武也认可了仲裁结果,一审法院没有对裁决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 1、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2、公司应向王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元。
二审法院还查明,在本案仲裁阶段,该公司承认已于2018年10月12日电话通知王武,以公司涉及经营问题为由,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遇到困难和调整,王武的工作可能会被公司取代。其他工作人员兼任。
二审法院认为:
王武与公司签订了六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王武在合同期满前向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应与王武续订劳动合同。合同。公司通知王武,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声称王武要求加薪、续签劳动合同,但无证据支持该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公司提出复审申请,声明如下:
请求再审的目的是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并改判。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是: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双倍经济赔偿的一、二审判决未能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双方虽然签订了六份合同,但都是一年签一次。每次签订合同时,被诉人都要求加薪。工资从签订第一份合同时的5000元增加到签订第六份合同时的9000元。上次被申请人提出增加金额1000元,但再审申请人不同意,故未续签合同。即使再审申请人未能固定证据,法院仍应查清事实。此外,一审时,再审申请人提供了两名证人,证明被申请人工作偷懒,总部电脑故障、平台断线,导致全国各地分支机构经营困难固定期限合同,但一审法院没有作出任何认定。二审时他再次提出,但二审仍然没有查出。一审、二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错误。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案仲裁时提出了3.8万元的赔偿方案,但因当时再审出庭人未同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经济补偿不能按照计算标准的两倍支付。酌情按标准加倍给予经济补偿。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错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当再审纠正。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了六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提出在合同期满前续订劳动合同的建议。再审申请人还应当与被申请人续订劳动合同。再审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再审中主张被申请人要求加薪、续签劳动合同,但没有证据支持这一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即再审申请人主张再审案件的依据不足,不成立。
综上,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