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主债务人破产后,向未破产担保人求偿的实证

时间:2024-10-15 19: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系列二文章:主债务人破产与非破产担保人索赔的实证分析(全文见文末链接)

系列第三篇:主债务人破产与非破产担保人索赔的实证分析

一、两类特别保证人赔偿债权人情况分析

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的相关问题

系列第四篇:保证人破产与非破产主债务人索赔的实证分析(敬请关注)

在商事交易中,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自然人常常应融资方的要求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此外,其他企业也会为债务人融资提供担保(包括集团内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由于行业或地理联系而相互保险)。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有权继续要求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保证人继续履行保证义务。如果保证人也丧失偿付能力,债权人仍难以获得清偿。但较为特殊的情况是: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 (二)因行业或者地域关系提供担保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仍然有可能通过特殊安排从担保人那里获得偿还。下面通过案例来详细分析。另外,无论是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还是第三方提供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都会涉及到主债务人的追偿问题,两种情况的分析基本相同,且下面一并分析。 。

一、两类特别保证人赔偿债权人情况分析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自然人提供担保

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且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自然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期间仍可以通过诉讼等程序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追偿。债务人的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或完成后。实践中,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此时通常已丧失偿还债务能力,债权人难以实际获得清偿。我们曾经写过一篇文章《重整程序中实际控制人担保责任的免除初探》1,讨论了实际控制人的担保问题。讨论责任免除。如果债权人打算最大限度地向保证人追偿,实践中我们也尝试通过破产程序后形成的债权人持股平台(如债权人出资组建合伙企业)来持有债权,并统一负责追回实际控制人并追回收益。如果属于债权人享有全部权益的持股平台,持股平台将按照合伙协议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例如,在江苏某集团吸收合并破产重组案中,实际控制人提供了数百亿元的担保。对于债权人选择以股权平台份额清偿的债权,实际控制人继续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了公证。随后,债权人持股平台将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向担保人追回赔偿金。本案中,债权人除获得投资方支付的重整投资对价补偿外,还获得通过持股平台向实际控制人追究担保责任的权利,持股平台统一实施对实际控制人的追偿。该方案不仅让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外获得部分清偿,也解决了大量金融债权人单独向实际控制人追究担保责任的矛盾困境。

此外,随着个人破产制度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制度在各地开始试点,除了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外,债权人还可以申请担保人进行个人破产或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债务以实现其债权的支付。

(二)按行业或地区相关的公司提供的担保

实践中,企业之间因行业或地域关系相互担保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其中一家企业遭遇债务危机并进入破产程序,由于企业间相互担保的复杂性,金融风险可能会沿着担保链条蔓延,甚至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

在山东某集团破产重整案中,该集团与其他企业存在广泛的相互担保,非关联企业为集团债务提供担保80亿元。担保人中,能够正常经营的企业为集团提供担保债务超过30亿元。如果债权人对正常经营的担保人提起诉讼等追偿程序,将会对担保圈内企业所在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为防范金融风险向外传导,实现风险隔离,当地政府协调相关银行对担保单位实施有限补偿,相关银行债权人同意切断担保链条。在此情况下,保证人正常经营的有限赔偿比例为10%。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山东某集团破产重整程序之外,还额外获得了10%的债权清偿。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似乎被迫放弃了某些权利。但如果任由互助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正常经营的公司最终会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债权人的偿付率就会不一致。确定性连10%都达不到。因此,对于债务人与其他企业存在广泛互保的债权,债权人除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受偿外,还可考虑接受一定的程序外偿付安排,力争在尽可能多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偿付比例。尽可能。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与向主债务人追偿有关的问题

《民法典》赋予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4、主债务人正常经营时,担保人可通过常规催收函、诉讼、仲裁等方式追偿;但当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宣告债务人权利以及是否获得偿债资源的区别,我们分为几种情况一一讨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还是第三方提供担保,其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都会面临向主债务人追偿的问题,笔者在此讨论。

(一)主债务人破产程序期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15条规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无论是否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清偿责任,保证人均有权对债务人承担保证。债权人。必须将全部负债申报为债权,但仅有权获得与其实际承担清偿责任部分相对应的清偿资源,以及与实际承担清偿责任的债权部分相对应的清偿资源。尚未承担还款责任的部分应提取并存入。此外,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46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行使其权利,且未及时将主债务人破产的事实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将被宣告破产。未及时通知校长的,应当承担责任。债务人因行使其权利遭受损失的,保证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得到补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

1、债权人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期间未收到债务清偿资源。

当保证人履行了对债权人的全部清偿义务后,对主债务人享有追索权,即代位求偿权,即保证人享有包括担保权在内的全部债权。 7 但需要注意的是东莞万江律师,保证人代表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担保权时,只能对债务人自有财产提供的担保行使权利,而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权利。由第三方财产提供的担保。 8 因此,实践中,如果主债权以第三人的财产担保,且保证人履行合同的能力较强,部分保证人会与债权人协商,确保能够通过取得第三人的财产来提供第三人的财产。主债权项下的所有权利。保证权利的行使。

保证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时,仍可以向债务人申报未来的清偿债权。但债权人已向主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的除外。 9 同时,如果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保证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总额超过其债权总额的,保证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要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其担保责任。 10

2、债权人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期间获得债务清偿资源。

鉴于债权人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通常无法获得100%的债权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未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有权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已履行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且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保证债权获得的清偿总额超过其债权总额的,保证人仍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其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超额还款。部分。

1、参见董明、徐念祖、陈晓红:《俊发评论丨“救市与重生”专题研究——重整专题系列(二):重整程序中实际控制人担保责任豁免初探》,发表载于2019年12月3日《君合法律评论》公众号。

2、本案系笔者作为管理人法律顾问参与的案件。

3. 本案系笔者作为管理员参与的案件。

4、《民法典》第392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但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

5、《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据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债权。

6、《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不申报债权又不通知保证人,导致保证人无法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提前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负责。在能够赔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因自身过错不能行使追索权的除外。

7、《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保证人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债务人的利益,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8、《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八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本人提供的财产,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担保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9、《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未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未来债权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的除外。

10、《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证人清偿全部债权后,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代替债权人;在债权人的债权未清偿之前担保债权,保证人不得更换债权人。它在破产程序中受到赔偿,但有权通过破产分配和担保责任范围内的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求债权人返还清偿总额中超过债权的部分。

担保债权人_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_担保债权

东明 合伙人

担保债权人_担保债权_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业务领域:

破产重整纠纷解决

担保债权人_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_担保债权

徐念祖万江律师

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_担保债权_担保债权人

吴海平·万江律师

担保债权_担保债权人_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贾伟万江律师

关于破产程序内外支付的担保债权之间的联系的一系列文章

担保债权人_担保债权_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碳中和专项基金”是君合万江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绿化基金会共同发起的公益项目。

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_担保债权人_担保债权

>> 购买碳中和车贴请扫描上方二维码

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_担保债权人_担保债权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