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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以对方未履行从合同义务主张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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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律》2024年5月(第697期)发表案例分析专栏《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认定》作者:温志林、朱文新我们的研究所。 “为了读者的利益,现在转载这篇文章。
主张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行使抗辩权的法律认定
裁判总结
在双边合同中,当事人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依据是付款与处理的付款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因此,只有当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仅因另一方违反次合同义务或附带义务而拒绝履行其主合同义务,一般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权作为抗辩。但次合同义务和附带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密切相关,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事人可以因不履行从合同义务或者附带义务而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
案件
2020年11月4日,运输公司A与建材公司B签订《运输承包协议》,约定运输公司A按年度承包建材公司B的所有产品对外运输;运费结算时,运输公司A向建材公司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A公司全面负责地板的运输以及地板的回收、储存和维护。每月结算一次金额,与运费一起分配;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双方重新协商续签或变更。 2021年10月1日,双方续签了《货物运输合同》,同意运输A公司负责合同有效期内的所有货物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由运输公司A负责;每月结算一次,收齐所有客户收据后才能结算。 A运输公司在结算运费时,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就损失底盘数量、责任等问题达成一致。随后,运输公司A要求建材公司B支付运费和楼层管理费。建材B公司未予答复,运输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甲运输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有不属于乙建材公司所有的楼层11918层,给乙建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事实。物资B公司共同承担债务。涉案合同未约定运费、楼层管理费、楼层损失补偿费的支付期限顺序,且履约期限均已到期。运输公司A和建材公司B均未履行对对方的付款义务。 B建材公司已行使同时抗辩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运输公司A向建材公司B支付运费和楼层管理费的请求。
A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建材公司B行使同时抗辩权而未支付运输公司A上述两项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另一方履行之前,一方有权拒绝另一方的履行请求;如果债务不符合约定,则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 ”本案中,建材公司B与运输公司A在《运输承包协议》中约定,每月15日结算上月运费,每月结算楼层管理费。一次结算,随运费支付(月结算30%,年结算70%)。但对于底板丢失或损坏的赔偿,没有具体的赔偿日期; 《货物运输合同》第四条规定“(运费)按月支付,每月结算一次。”次日20日后,建材B公司收到发票后,将运输费用转入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至运输公司A指定账户。”损害赔偿已达成一致。因此,从协议内容来看,建材公司B对于支付运输公司A的运费和楼层管理费有明确的付款期限但地板丢失或损坏的赔偿没有具体的赔偿日期或根本没有约定,因此可以确定运费、底板管理费和底板损失赔偿费均已支付。其次,涉案合同属于双边合同。运输公司A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建材公司B的货物运输至指定收货人。 B建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A运输公司约定的运费以及回收地板。 、保管不是《运输承包协议》的主合同义务,《货物运输合同》对此也没有规定。
建材公司B以对方不履行分包义务为由,不履行主合同义务,不存在互惠关系。第三,本案中,建材公司B对向运输公司A支付1000元运费和地板管理费无异议。虽然运输公司A仍有部分地板未退回,但两家公司当事人对没有未退回的地板以及有多少块地板均无异议。因不返还发生较大争议,二审双方对B建材公司的账单进行核对后发现,确实存在重复清点的情况。第四,建筑材料B公司在本案中辩称,运输公司A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期间未归还地板,但运输公司A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场地管理费。而且,双方在《运输承包协议》中约定的底板丢失赔偿责任也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客户责任、运输公司责任、销售人员责任。尽管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最终未能就损失地板数量及责任人达成一致”,但仍以楼宇楼板损坏为由,驳回运输公司A的诉讼,不妥当。物资B公司行使并防权利。如果建材公司B认为运输公司A未足额返还楼板,可以单独主张权利。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建材公司B应支付运输公司A的运费及场地管理费1万元。
评论
本案涉及对方当事人是否以对方未履行次合同义务为由而无法履行其主合同义务,即是否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如何判断的问题。个别情况下,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顺序时的合同履行。本案二审判决本着公序良俗的原则,综合考虑运输合同交易模式、行业习惯等因素,并根据运输合同的具体条款同时认真确定了抗辩权的适用,案件审理思路也遵循了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抗辩权适用的规定》。
这体现在《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解释》)第三十一条中。本案的处理有效避免了双方交易陷入合同履行僵局,对后续审理类似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边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尚未清偿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其债务的权利。在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责任的情况下,行使同时抗辩权可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促进交易的达成,维护交易秩序。一般认为,当事人援引同时履行抗辩的依据是付款与付款处理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只有当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A的运输公司已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将货物从起运地运输至约定地点。发货人B的建材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非主债可以作为主债抗辩,建材公司B不得以运输公司A不当履行楼板托管义务为由抗拒运输公司A支付运输费用的请求。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基于同一双边合同,相互债务有履行关系的。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的认定,一方面必须考虑双方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份或多份合同,即使双方实际上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违反义务不能成为另一方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以本案为例,B建材公司与A运输公司先签订了《运输承包协议》,一年后又续签了《货物运输合同》。两份合同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但《运输承包协议》已经履行。竣工后,建材公司B不能以运输公司A履行《运输承包协议》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付款责任。另一方面,双方必须承担共同债务,即双方所承担的债务之间存在对价或牵连。当然,这个“对价”并不需要是客观考虑或完全等同,只要当事人同意承认这个“对价”就可以视为“等同”。 (二)双方所欠债务无履行顺序且均已到期。首先,如果合同约定了当事人履行的顺序,则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合同义务,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双方所欠债务已到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体现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一手付钱,一手交付货物”的特点。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从而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含义。
就本案而言,涉案运费、底板管理费、底板损失赔偿费是按顺序履行的,并非同时履行。因此,不具备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三)对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履行债务,但不履行与其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时,对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该债务。一方履行义务构成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履行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的,相对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仅限于“相应”范围。如果请求方在债务可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履行了债务,则被请求方只能主张同时履行权,以对请求方未履行的部分债务进行抗辩,而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权作为对全部债务的防御。 。 (四)对方有可能履行其处理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促进交易的功能,但前提是对方有客观履行的可能性。当对方当事人客观上不可能履行时,不能发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当履行不符合客观条件时,不能同时行使辩护权。客观地讲,不能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双方均免除责任,且无权针对同时履行进行抗辩;其次,当因债务人原因无法履行债务时,不履行债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请求救济,而不能通过同时履行的方式行使。行使辩护权以获得救济。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同时履行辩护权的适用条件,但没有明确界定同时履行辩护权的适用范围。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买卖、交换、租赁、承包、有偿委托、保险、雇佣等双边合同。至于合伙合同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学者认为,二人合伙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因是,两人合伙时双务合同,有相互投资方面的考虑;它不适用于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合伙企业。同时,辩护权也得到履行。如果三人共同出资经营,一方以其中一方未出资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合伙企业将难以继续下去。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行使:一是可分割的债务;第二,连带债务;第三,为第三方利益而订立的合同;第四,由原债务转换而来的损害赔偿债务;第五、相互退货义务;六、债权债务转让。
辩护权分为永久辩护权和暂缓辩护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暂时妨碍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东莞万江律师,并非永久抗辩权。其作用是,当对方未及时履行义务时,该方可以暂时不履行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则同时履行的抗辩权消灭,一方必须履行其义务。
三、实践中的处理与应对
笔者在法律解答网搜索“同时行使辩护权”的注释时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就该注释提问79次,其中:立案链接1个,民商事审判链接70个、1行政审判环节、执行环节7、民商事审判中提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1)是否成立合同对方以请求方未能履行附带义务。 (二)守约方以对方未支付违约金为由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有效的问题。 (三)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四)诉讼中同时辩护权的设定程序问题。
(一)合同对方是否以请求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有效。
《民法典合同通则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债务负有共同责任,一方以另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一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非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区分三种情况:一是在同一双边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其主要债务的,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主要债务;二是一方已履行主要债务而未履行非主要债务的,另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其主要债务,但可以拒绝履行其非主要债务;第三,一方不履行其非重大债务,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另一方可以以该方无法履行其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其主要债务。对方未履行非重大债务。因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未履行附带义务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必须首先审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还须进一步审查附带义务的未履行是否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 。
(二)守约方以对方未支付违约金为由主张同时履行的权利是否有效问题。
笔者认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属于同一双边合同且双方承担共同债务。违约行为属于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产生的义务,没有相应的合同义务。不属于当事人援引同时履行抗辩的情形。维权情况。
(三)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承担证明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声称已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但是,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主张对方部分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诉讼中同时行使辩护权的程序问题
在《民法典合同通则解释》第三十一条施行前,如果被请求方即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选择是: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做法极有可能造成合约履行的僵局,不利于交易的便利化,也不符合主动正义的理念。 《民法典合同总则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付款判决和同时履行判决的处理,并考虑了被告仅提出答辩而不提出反诉时的处理以及被告提出反诉的答复和处理。当被告只提出抗辩而未提出反诉时,法院如果认为被告的抗辩成立,应当判令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不是简单地驳回被告的请求。原告的主张。被告既主张同时进行答辩权又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同时进行答辩的判决。一方面,法院有义务对被告是否提出反诉作出说明;另一方面,为了便于执行,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先履行自己的债务,然后再对另一方采取措施。执法措施。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即诉讼费用的承担。关于被告同时履行反诉时承担诉讼费用的问题,我就不过多赘述了。主要问题是支付判决下诉讼费用的承担。学术界和比较法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给付赔偿金的判决是部分成功的判决。当被告同时进行辩护时,法院作出附有给付赔偿金条件的判决,应视为原告部分胜诉。另一种观点认为,支付赔偿金的判决是部分胜利。判决对所有案件均有利,因为被告主张同时履行辩护权是一种攻防方式,不属于原告诉讼要件范围。法院认可被告的辩护方式,没有驳回原告的诉讼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包含在判决书中。如果获得批准,该判决在所有案件中仍应被视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对此,笔者认为,将支付赔偿判决确定为部分胜诉判决是适当的。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应考虑原告在起诉时并未实际履行债务,其地位与被告相似。诉讼费用应由双方共同分摊,否则无论抗辩是否成立万江律师,被告都将面临败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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