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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及怠于通知的法律后果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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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参考案例:合同解除的通知方式及未通知的法律后果——某制药公司诉某药物研究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要点】:
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是让合同解除权人告知对方其行使解除合同权的意图,以便对方知晓其解除合同的意图。只要能达到上述效果,通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专门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或者一方在对方起诉后应诉过程中表达解除合同意思的,均可以视为通知。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尽快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合同解除权人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合同解除权人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致使对方依赖合同未解除事实而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补偿。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本案《技术转让合同》是否已终止。根据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制药企业未支付约定付款的,药研公司有权停止向制药企业转让新药技术,并不会退还制药公司已支付的款项。支付。本案合同当事人对上述协议的性质存在不同理解。某制药公司认为上述协议属于解除条款。药品研究公司即使有权解除合同,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终止权的方法和程序。药品研究公司没有向制药公司发出合同终止通知,合同的终止实际上并不产生效力。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未终止。某药物研究公司认为,上述协议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终止条件,本案“技术转让合同”属于附有终止条件的合同。因某制药公司违反合同,已满足解除合同条件。本案《技术转让合同》已终止,无需通知药企。对此,分析如下:
Ⅰ.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约定性质。合同效力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除施加限制,使其依赖于未来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包括生效条件和撤销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满足时失效。一般认为,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合同的附件,通常与合同本身的内容和合同本身的履行无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合同。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协议性质应当结合协议内容、协议与整个技术转让合同的关系、协议目的等进行解释。 ,以及其他因素。从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赋予了某药物研究公司在某制药公司未能支付约定付款的情况下,有权停止向某制药公司转让技术,并且不退还某制药公司支付的款项。公司。这实际上规定了药物研究公司享有的权利以及制药公司违约时相应的法律后果。从本协议与整个技术转让合同的关系来看,本协议纳入《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即违约责任条款。显然,合同双方之间订立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方违约,而不是简单地通过附件的方式限制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由上可见,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五项实际上规定了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合同终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处理。 ,应当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二.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是否已经履行。虽然某制药公司提出了降低技术转让费价格的要求,但并未获得某药物研究公司的同意。双方未就合同价格变更达成一致。药企应按照本案《技术转让合同》原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后续款项。不支付技术转让费构成违约。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履行,医药研究公司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终止合同通知的方式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的解除条件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行解除。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是让合同解除权人告知对方其行使解除合同权的意图,以便对方知晓其解除合同的意图。只要能达到上述效果,通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当然,终止合同的特别通知符合通知的要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也可视为一种通知;对方提起诉讼后,一方在应诉过程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也可视为一种通知。本案已符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因此,药物研究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但应向制药公司发出终止通知。在某制药公司提起本次诉讼之前,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某药物研究公司曾向某制药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在一家制药公司提起诉讼后,一家医药研究公司在答辩和庭审过程中声称,本案的技术转让合同已经终止。该说法为制药公司所知,应视为已向制药公司披露。已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通知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很多种,但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万江律师,尽快明确双方法律关系,有权解除合同的人应及时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合同解除权人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致使对方依赖未解除的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药物研究公司未及时向制药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并在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前将本案技术补偿给非当事人,违反了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五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生产该产品或者向第三方转让该产品的技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已按照合同约定判令某药研公司承担违约金10%,即40.8万元,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某药研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2)民申字1542号
02.公告案例:双边合同中,双方均违约时,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合同履行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双方违约程度——兰州谭简子永昌商贸有限公司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违约时,应当根据合同义务的分配、合同履行的程度、违约的程度等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各方的违约行为。从案件整体情况看,爱之泰公司承担了共建项目的主要工作,并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涉案项目主体工程已竣工。在各方均违约的情况下,认定永昌商贸公司和农机电公司具有法定解除合同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原判不宜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纠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又造成其他损失的,不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影响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案号】:(2012)民医终字126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总223期)
03、双边合同中,一方违约,另一方被动履行属于行使抗辩权或构成违约的,应如何审查和认定?
【裁判要点】:
在双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且满足解除权条件的,另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解除权。但基于业务模式特点、商业风险判断、履约谈判经验等,对方并未选择行使。解除权是被动履行自己的义务,以达到促使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但客观地讲,这种被动履约行为也与合同约定不符。例如,在问题源头案例中,接受服务的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此时,提供服务的一方并没有主张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选择降低服务标准,督促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将被动履行视为违约。当可以明确认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先发生时,另一方在享有解除合同权的前提下,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合同继续履行。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行使辩护权条件的,视为先行使或者同时行使辩护权,不构成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违反合同。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违约行为,应当关注争议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双方基于该合同形成的商业模式等问题。合同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律是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条件。辩护权的取得和行使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需要注意的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在于,违约方违约行为与守约方行使抗辩权的时间重叠或非常接近。本案中,法院需要结合上述审理要点来判断违约方。 ,明确违约行为认定。
04、守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权的,视为放弃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中国三峡联合职业大学与重庆恒宏教学设备销售合同纠纷案有限公司
【裁判要点】:
当守约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即放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终止后,不能再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本案中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终止后,900张公寓床位并未交付。卖方不能要求买方继续支付货款,只能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案号】:(2020)渝05民终1144号
05.上海源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终止后,仍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合同终止后,承包商未向定货人交付的图纸不得再次交付。承包商认为愿意继续向定作方交付剩余图纸,并以此索取相应的设计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号】:(2019)沪01民中13254号
06、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银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因开发商原因合同终止,购房者不负责偿还贷款剩余本息。
【评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99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7):涉案《商品房销售合同(暂行)》《补充协议》已终止,房地产公司应将向其支付的房款及向银行偿还的购房贷款退还给刘先生,并支付兴趣。由于刘某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没有直接收到购房贷款,对解除合同并无过错,故不应对贷款剩余本息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含义】:
本案涉及三个当事人,多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鉴于购房者对于解除合同并无过错,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本案直接突破了合同的相互关系,判决开发商直接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剩余本息。购房者不负责返还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本案对于处理购房者、贷款银行和开发商之间的购房按揭贷款纠纷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07、涉案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未约定可用利润损失,但约定了工程延期或暂停。应认定合同签订时,双方已有工程不能按期施工的预期——中建一局、晶汇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要点】:
关于可用利润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可用利润损失,而是约定了项目延期或暂停。即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如因京辉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暂停,施工暂停,京辉公司对中建一局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从合同内容可以看出,涉案合同签订时,双方均存有工程无法如期建设的预期,双方所追求的履约目的很可能难以实现。 。此后,双方没有对复工进行任何商谈和准备,以实际行动终止了合同的履行。中建一局要求晶汇公司赔偿其因违约而造成的可用利润损失。在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景辉公司不应赔偿中建一局的可用利润损失。
【案号】:(2022)最高民终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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