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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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卫健委:严禁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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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坚决反对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以呈阳性为由拒绝招募(雇用)已从 COVID-19 中康复的人员。严禁雇主在招聘和就业过程中歧视从 COVID-19 中康复的人员。严禁用人单位任意非法辞退或者辞退COVID-19康复者。
通知指出,近期,一些地方滥用“健康码”等检测查询工具,对COVID-19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重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引起社会强烈不满。反响。为依法保障新冠肺炎(COVID-19)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通知要求规范新冠肺炎(COVID-19)核酸检测查询。除疫情防控需要和科学合理设置COVID-19核酸检测信息查询期限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查询相关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严禁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史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通知要求,加强检查。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核酸检测结果、设定超出合理期限的查询期限,或者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要依法迅速查处。到职责分工。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有效措施,对发现的案件一律严肃处理。招聘信息中含有相关歧视内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涉及其他就业歧视情形或者非法使用核酸检测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通知还强调,要加强监督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失职行为的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及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检查,推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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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
就业是民生之本。近期,一些地方滥用“健康码”等检测查询工具,对COVID-19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重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万江律师,社会反应强烈。为依法保障新冠肺炎(COVID-19)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认识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机制。最新医学研究表明,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是新冠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经治疗后病毒核酸检测呈阴性就业歧视,符合解除隔离管理出院标准。他们的日常工作、学习或日常接触不会导致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
2.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查询。除因疫情防控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信息查询期限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查询相关检测结果。
3.依法保护COVID-19康复者的就业权益。要坚定不移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策略和“动态出清”的总方针,落实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市场”,以有效保障从COVID-19中康复者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严禁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史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禁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检测出COVID-19核酸阳性为由拒绝招收COVID-19康复人员。严禁雇主在招聘和就业过程中歧视从 COVID-19 中康复的人员。严禁用人单位任意非法辞退或者辞退COVID-19康复者。支持劳动者就就业歧视和侵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法查处、揭露有关违法就业歧视行为。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第一询问人责任制,及时有效处理劳动者合理合法诉求。加强调查检查。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核酸检测结果、设定超出合理期限的查询期限,或者对新冠肺炎(COVID-19)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要按照规定迅速查处。落实责任分工,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有力措施,对发现的问题一律严肃处理。招聘信息中含有相关歧视性内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严肃处理和处罚。涉及其他就业歧视情形或者非法使用核酸检测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加强宣传引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制宣传,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卫生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最大限度消除人们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认识误区,坚持科学防控,防止过度防疫、“一刀切”。来源。对于涉及新冠肺炎(COVID-19)康复者的就业歧视典型问题,应主动公开曝光,回应社会关切,产生警示和震慑作用。
6、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监督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失职失责的行为,督促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及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检查,推动各项要求落实。
各地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项部署,落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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