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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被派遣劳动者下班途中遇车祸,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4-10-15 19: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来判定。那么如果派遣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责任由谁承担呢?本期我们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案例介绍:

2017年4月17日,朗迪公司与金良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朗迪公司将接收并安排金良明公司外派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工作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结束。金亮明公司应当与其提供的劳务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属于金良明公司,相关社保缴纳和管理也由金良明公司自行办理。

2018年3月11日19时36分左右,宋某某驾驶一辆鲁B×在胶州市,因操作不当,与路西侧一棵树相撞,张某当场死亡。刘、宋、韩、朱受伤。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劳务派遣单位,车辆部分受损。

现刘某的亲属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良明公司、朗迪公司共同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因工死亡抚恤金以及赡养亲属抚恤金。

一审法院认为

焦老人案(2018)第750号裁定认定,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刘某某与金良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刘某某系金良明公司的派遣单位。 2018年3月11日19时30分左右,公司向用人单位朗迪公司派遣的派遣人员,在乘坐派遣单位金良明公司班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就在这时,刘某某被调度单位带走。金良明公司班车在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损坏,属于调度单位金良明公司的管理范围,不属于用人单位朗迪公司的管理范围。雇主朗迪公司对刘某所受损害并无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某应当承担责任,雇主朗迪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刘某的下班路程,是刘某在雇主朗迪公司工作和劳动的延续。他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朗迪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浪迪公司声称,刘某离开浪迪公司,进入金明亮公司的班车时,已处于金明亮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朗迪公司对刘某的伤害不存在过错或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金名亮公司要求朗迪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刘某则要求朗迪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该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理有不同的看法。

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明确划分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存在过失,并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责任。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害是否是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或者是否承担法律义务来判断。由此看来,当员工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时,属于派遣单位的管理范围,而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范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因此,派遣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它规定了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观点下,下班路程是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和劳动的延续。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称,员工离开用人单位、进入派遣公司班车时,已处于派遣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对于员工所受的伤害,没有过错或过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派遣公司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总结

1.劳务派遣单位工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负有工伤责任的, (二)劳务派遣 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的,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的负责单位; ”

可见,《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本质都是为了明确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在劳动关系领域,用人单位的义务当然包括劳动者的赔偿义务。因此,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

三方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构成合同关系。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劳务派遣员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即用人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在劳务派遣特殊的“三方两地”用工方式中,派遣单位属于用工单位,但派遣工的用工内容、劳动条件、工作地点、具体管理等均由用工单位负责。因此东莞万江律师,我们在讨论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的赔偿主体时,不仅要考虑派遣单位的实际用人责任,还要考虑用人单位在工伤中是否存在相关过错,从而做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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