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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时间:2024-08-28  【转载】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东莞万江律师当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17 条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17 条规定及通常适用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按照此规定,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需证明该转账并非借款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如还款、赠与等。若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则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二、特殊身份关系下不适用的原因

  1. 关系复杂性影响证据判断
    • 当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资金往来往往较为复杂且可能具有多种性质。例如,可能存在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礼物、生活费用支持、情感补偿等情况,并非单纯的借贷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依据转账凭证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容易忽略双方特殊关系背景下资金往来的真实意图。

    • 比如,在一个情人关系的案例中,一方在情人节等特殊日子给另一方转账,若仅依据转账凭证就认定为借款,显然不符合双方关系的实际情况。

  2. 举证责任分配应更具针对性
    • 在特殊身份关系下,双方的行为动机和资金用途与普通借贷关系有很大不同。因此,不能机械地适用一般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例如,若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生活,一方为另一方支付的一些费用可能是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而非借款。此时,要求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承担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举证责任,如明确借款的合意、借款的用途等,更为合理。

  3. 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 如果在特殊身份关系下仍适用第十七条规定,可能导致错误认定借贷关系,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结果。

    • 比如,一方可能利用转账凭证恶意主张借贷关系,而另一方由于特殊关系未保留明确的反驳证据,从而被错误判定承担还款责任。


总之,在处理涉及特殊身份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时,万江律师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关系背景、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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