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
东莞万江律师当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17 条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17 条规定及通常适用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按照此规定,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需证明该转账并非借款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如还款、赠与等。若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则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二、特殊身份关系下不适用的原因
关系复杂性影响证据判断
举证责任分配应更具针对性
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涉及特殊身份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时,
万江律师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关系背景、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