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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可在该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

时间:2024-08-28  【转载】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政策,在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的案件中,东莞万江律师名义借款人可在该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具体规定如下:


  • 商业银行知道代理关系的情况:商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商业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

  • 商业银行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的情况: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的,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向 商业银行 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

    • 如果商业银行选定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人民法院不得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 如果商业银行选定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名义借款人在本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在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实际用款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例如,在某案件中,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要求其偿还贷款。名义借款人提出抗辩,主张自己并非实际用款人,实际用款人是另一个主体。法院经审查,如果认定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那么会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如果银行选择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法院会在判决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同时,判决实际用款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这样既保障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也让名义借款人有途径向实际用款人追偿,万江律师避免了名义借款人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后无法得到补偿的情况,有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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