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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8-27  【转载】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东莞万江律师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正式发布 。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 。该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


  • 条款效力认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但此类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它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 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确定: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该批复旨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万江律师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其意义在于否定了此类 “背靠背” 条款的效力,避免大型企业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同时明确了合同无效后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的确定方式,有利于统一案件裁判标准,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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