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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可在该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

时间:2024-08-27  【转载】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政策,东莞万江律师在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的案件中,名义借款人可以在该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具体规定如下 :


  • 银行知晓代理关系的情况:商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商业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

  • 银行不知晓代理关系的情况: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的,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向商业银行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

    • 如果商业银行选定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 如果商业银行选定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名义借款人在本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在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实际用款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 5375 号案件中 12,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 xx 与陈 xx 签订《借款协议》,陈 xx 向王 xx 借款 100 万元,款项转入小华煤业公司,小华煤业公司为实际用款人。从协议履行、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目的来看,各方知晓陈 xx 仅为中间人,小华煤业公司系实际借款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陈 xx 并非实际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符合实质公平原则 12


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合理平衡各方利益,万江律师既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名义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同时避免实际用款人逃避责任,从而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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