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政策,
东莞万江律师在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的案件中,名义借款人可以在该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具体规定如下 :
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 5375 号案件中 12,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 xx 与陈 xx 签订《借款协议》,陈 xx 向王 xx 借款 100 万元,款项转入小华煤业公司,小华煤业公司为实际用款人。从协议履行、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目的来看,各方知晓陈 xx 仅为中间人,小华煤业公司系实际借款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陈 xx 并非实际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符合实质公平原则 12。
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万江律师既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名义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同时避免实际用款人逃避责任,从而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