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万江律师农村 “五保户” 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而应归死者近亲属所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虽然 “五保户” 由敬老院供养,但这并不意味着敬老院就有权获得其死亡赔偿金。
“五保户” 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由所属的村集体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其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但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不过,
万江律师如果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死亡赔偿金,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 “五保” 费用。在实际处理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争议,具体的归属和分配可能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