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好意让他人搭便车,出了车祸谁来担责?

时间:2024-05-21  【转载】

 顺道搭便车,好心载一段,谁出门还没搭乘过他人车子呢。可如果在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人受伤,谁来为赔偿买单?

  日前,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搭便车索赔百万余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酌情减轻“顺风车”司机赔偿责任。

  2023年5月某天,慕某在亲戚处偶遇张某,张某提出顺路捎带自己回家,出于好意,慕某同意驾车带其一程。

  在一交叉路口处,慕某的车子不慎与段某车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张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多日,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2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一级。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慕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段某、慕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105万元。

  法院查明,段某、慕某所驾驶的车辆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不同商业险种。

  法院认定,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00万余元,并根据过错责任,确定张某相关损失赔偿原则,即先由段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由段某、慕某在各自商业险限额内负同等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二人同等赔偿。对不属于保险赔偿的,亦由该二人同等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慕某无偿让张某搭乘其非营运车辆,体现了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美德,符合民法典“好意同乘”之规定,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对互帮互助人际关系的激励作用,可适当减轻慕某的赔偿责任,该减轻部分责任由张某自行承担。

  据此,对张某的损失,法院判决相关保险公司和段某赔偿83万元,慕某赔偿95114元,剩余7万余元由张某自负。

  一审判决后,各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车辆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在好意施惠善意助人的同时,车辆驾驶人应对搭乘者人身、财产安全负责,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否则,可能会“好心办了坏事”。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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