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判决首例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

时间:2024-03-04  【转载】

近日,宜黄县人民法院对该院首起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罪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罚,切实打击了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以来,被告人吴某多次从周边收购野生动物,少量给亲戚朋友食用,其余转手加价出售给他人食用,吴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与宜黄县林业自愿保护发展中心认定,被告人吴某收购、出售的黄麂、华南兔、果子狸、竹鼠、獾猪、中国水蛇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其中黄麂、华南兔、果子狸还是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吴某表示不上诉。

 

法官寄语:

野生动物保护,既关乎大自然生态平衡,也关乎国家生物安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法治保障。广大群众应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怀敬畏之心,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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