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男子利益熏心投喂“瘦肉精”被判刑

时间:2024-03-04  【转载】

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两名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7日,游某从付某处以6300元购买了一两“瘦肉精”,又从高安市黄沙集市购买了一头很瘦的白色肉牛饲养,为了让这头牛多长肉卖好价钱,游某在喂养的过程中添加了从付某处购买来的“瘦肉精”。

2023年9月4日,游某看牛长势不错,将该头肉牛以165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胡某,胡某将牛送至屠宰场准备宰杀售卖。

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在屠宰加工厂对待宰活体肉牛进行抽检过程中,发现该头活体肉牛尿液检测克伦特罗呈阳性,后送往研究所检验。经检验,该牛尿液检出克伦特罗,含量为85.1ng/ml。该头活体肉牛现被县公安局扣押。案发后,游某向县公安局退缴了16500元,县公安局发还给了胡某;付某向县公安局退缴了6300元。

法院审理

乐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明知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仍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肉牛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付某明知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仍卖给被告人游某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肉牛,属于共同犯罪,应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游某、付某的悔罪表现,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游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

二、被告人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生产销售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眼前利益损害百姓的健康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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