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强制执行中申请保全财产的流程

时间:2024-01-22  【转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强制执行中申请保全财产的流程如下: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3.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4.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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