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民事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4-01-22  【转载】

诉前调解程序重点要处理好当事人主体处分权的保障与司法裁判权的关系。其应遵守的程序原则是:

  1.双方自愿原则。由于诉前调解在立案前进行,调解主持人无审判权,更多体现的是民间调解人的角色特征,使纠纷解决脱离审判的影响,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法院不能强制调解。

  2.过程快捷原则。诉前调解因其程序的非正式性而较诉讼调解更应当快捷、灵活、简易,一旦调解破裂,不应拖延而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转换应确定时限并由法院自动完成,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

  3.调处灵活原则。诉前调解具有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特征。由于诉前调解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调解行为无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

  4.效力确认原则。由于诉前调解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以法律文书形式赋予法律效力,从而有别于人民调解协议,达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能。

  5.费用节约原则。对于起诉至法院而选择诉前调解并且调解成功的,法院收取的费用应当低于诉讼费用,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付出的成本,以此鼓励当事人达成调解。

  6.保密原则。诉前调解中产生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协的信息,应当进行严格的保密。调解若不成功,诉前调解法官应将这些材料单独封存,不应流转至最后作出裁判法官,以避免对法官的中立性判决产生先期性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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