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家务劳动有价值,男子离婚获经济补偿

时间:2024-01-22  【转载】

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共同去承担,日常生活中,往往夫妻有一方忙于工作,顾不上家庭,有的夫妻聚少离多,另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若夫妻离婚,承担义务较多的一方能够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吗?近日,闽清法院东桥法庭审理该类离婚案件,一男子离婚获得了15000元家务补偿。

据了解,2009年间,林女士与其丈夫陈先生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双方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起林女士就独自外出打工。林女士对婚生子女照料较少,婚生子女主要由陈先生抚养。2020年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驳回林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宣判后,夫妻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林女士在2021年7月便第二次起诉离婚,面对妻子的诉讼离婚,陈先生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付出了应尽的义务,离婚应当得到经济补偿。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调解和好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陈先生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林女士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合林女士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准,最终法院酌定林女士给付陈先生先生补偿款15000元。

法官后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家务劳动是无形的财产价值,因此在夫妻生活中,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来源:闽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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