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液化气罐爆炸伤人谁之责?

时间:2024-01-13  【转载】

随手捡到的液化气罐卖给他人,意外发生爆炸致人受伤,买家卖家各执一词,究竟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液化气罐爆炸伤人产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案件后经淮南市中院二审调解成功,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孙某经营小吃,被告蒋某经常去吃小吃,双方便熟悉起来。2020年5月,蒋某将自己捡到的液化气罐以价格90元卖给了孙某。2020年6月的一天,孙某因使用该液化气罐爆炸受伤。受伤后孙某前往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883.17元。之后,孙某便委托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该液化石油气,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淮检字N0:2020HGW0131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是送检液化石油气不合格。2023年3月,经孙某申请,凤台县人民法院委托安徽瑞普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安徽瑞普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某因意外烧伤导致其全身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7%(不包括头面部及双手),评定为十级残疾;2.被鉴定人孙某本次损伤评定其误工期为45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该鉴定花去1800元。2023年5月,蒋某在与孙某电话联系协商处理此事时,对相应事实予以认可,但协商未果。

凤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蒋某将其捡来的不知是否合格安全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液化气罐卖给孙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孙某在使用时发生爆炸,导致孙某受伤,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蒋某卖给他的是捡到的无法确定合格安全的液化气罐,且在使用过程中未尽到相应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具有过错,依法减轻蒋某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和实际情况,判决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56000多元。

蒋某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蒋某赔偿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50000元,双方约定如果蒋某不按期履行,孙某可以按照凤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目前,该案已生效。

作者:徐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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