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经理,以及拥有企业经营权的承租人、承包人等。
第三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平等、全面、共同参与的原则。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预防、制止和纠正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区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亲清政商交往行为准则,增强主动服务企业意识,依法履职,勤勉尽责。
第五条 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受理涉及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每年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五)其他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完善、落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构建职工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
第七条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采取下列方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要求,协调企业、企业经营者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二)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普法宣传、信息咨询、市场拓展等服务;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助企业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四)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企业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五)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联系服务机制;
(六)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申请听证、调解、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仲裁、诉讼提供帮助;
(七)协助企业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等法律手段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八)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