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一条 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依法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开展平安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专项治理。
第四条 开展平安建设,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平安建设工作理念、工作体系、工作能力现代化,构建服务、防范、治理、打击、塑造于一体的主动创稳工作新格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三)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四)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
(五)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六)推进网络综合治理;
(七)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八)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指导本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
(三)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四)掌握平安建设动态,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提出深化平安建设的政策建议;
(五)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
(六)总结和推广平安建设经验,推进平安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
(七)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深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和应用,推进交通、警务、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平安建设重点领域的智能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赋能社会治理,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平安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平安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安防小区管理平台以及有关单位社会治理数据信息及时、有效、安全对接,依法加强信息数据规范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安全共享和深度挖掘利用,提升预测预判预警社会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