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
时间:2023-12-17 【转载】
第三条 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节约集约、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企业化经营、现代化管理、专业化服务,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农村供水目标责任、绩效评价、激励奖励等制度,完善农村供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供水工作中用地、水质保障等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供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机制,提高农村供水科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