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男子酒后溺亡,酒友担责一成赔偿12万

时间:2023-09-13  【转载】

快报讯(通讯员 丁慧 记者 毛晓华)好友四人一起吃饭喝酒,其中一人回家时失足落水死亡,其家属将当晚一起喝酒者都告上法庭。近日,泰州海陵法院审理了该案件。最终,法院认定死者作为一个正常成年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其不顾自身情况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最终判定死者承担九成责任,其余三人承担10%的责任。

王某、沈某均是外来务工人员,2022年10月27日晚,同事燕某邀请两人至其住处聚餐,当日也邀请了朋友刘某。刘某下班后欣然赴约,由于来之前就喝过酒,席间又喝了一些酒,散场后刘某已然是严重醉酒状态,走路摇摇晃晃。燕某不同意刘某驾驶电动车回家,将刘某送至回家的路口,让其自行走回家。

其他二人因与刘某不熟,就没有关注刘某的动向,也自行回去了。然而,刘某在回家的途中,因为酒喝得太多导致无法识别方向,最终不慎坠入河道溺亡,直至次日上午尸体才被发现。

事后,刘某家人认为,刘某在大量饮酒后头脑极度不清醒,身体无法自控,是与同席人员共同饮酒造成的。且其他人放任刘某在极度醉酒的情况下自行离开,以致发生意外,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燕某虽然是好意聚餐组织者,但应该对参加人员负有一定的审慎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燕某在知道刘某醉酒的情况下,应当以护送回家、通知家属等合理方式来保障刘某的安全,而燕某并未能做到护送、通知、照顾等安全注意义务,对刘某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能尽到相互提醒、劝告少喝酒、阻止过量饮酒的注意义务,在刘某醉酒离开时也没有采取护送、通知、照顾的救助义务,两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刘某作为一个正常成年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其不顾自身情况以及过量饮酒后果,大量饮酒导致死亡,同样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并考虑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最终,海陵法院依法判定,燕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6万余元;王某、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相应救助义务,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3万余元。判决书下达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

共同饮酒是正常的社交活动,其本身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饮酒行为会给同饮者带来后续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附随义务的,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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