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

时间:2023-07-24  【转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案件指派等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六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八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服务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与代理;
(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四)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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