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时间:2023-06-27  【转载】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