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个体工商户负债 经营者需同等担责
时间:2023-05-12 【转载】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经营者财产顺利执结了某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2010年,黎某开了一家洗涤中心,提供纺织品洗涤服务。2021年8月,张女士入职该洗涤中心。2022年1月,张女士在烫床单、被套时左手不慎被烫平机的轴承卷入机器内部,导致八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张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洗涤中心应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15万余元。
2022年3月,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洗涤中心仅有8万余元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核实洗涤中心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其为个体工商户,法院遂职权将经营者黎某列为被执行人,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
被冻结银行账户的黎某主动联系法院,称判决的赔偿责任主体是洗涤中心,自己只是经营者,赔偿和个人没有关系。法院对其进行教育和释明“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随后,接受普法教育的黎某主动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申请执行人的“纸上权利”终于兑现为“真金白银”。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曾聿晖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