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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时间:2023-05-12  【转载】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助力受伤农民工获得保险理赔34万余元。


黄某是一家建筑公司工人,由于工作岗位的风险性,建筑公司为建筑施工人员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和附加团体医疗险,保险金分别为70万元、5万元。2021年,黄某在施工时不慎从钢架上摔下受伤,构成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事发后,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黄某于评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黄某受伤事发地点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施工地点为由拒绝理赔,黄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案件材料,深入了解案情、明确争议问题。保险公司坚持黄某受伤地点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施工地点,拒绝理赔。承办法官敏锐意识到核实事发地点的真实情况系化解本案的关键,遂及时组织双方赶赴事发现场,并邀请了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人员到场核实,经过现场勘查及相关施工图纸等资料可以证实原告受伤地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施工地点实际上是同一地点。只不过是投保后因投资方发生变更导致施工项目名称也进行了变更,变更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在确认了事发地点确属保险合同约定的施工地点后,承办法官顺势而为,从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方面向双方释法明理,耐心分析,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保险公司同意按合同约定理赔,一次性向黄某支付保险金合计34万余元。至此本案纠纷顺利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一直以来,石城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将善意、耐心调解真正渗透到审判执行工作中,努力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到司法温暖和力量。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胡建芳 黄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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