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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示保价条款,快递丢失,损失如何赔?

时间:2023-05-04  【转载】

基本案情:个体户A在B公司网购一批服装,收到货物后与B公司协商将部分衣物通过快递运输的方式退回。个体户A通过电话联系快递公司快递员小张收取包裹,小张在上门收取快递时未告知有保价规则这一注意事项,并在收取到包裹后将衣物为两个包裹,并在网上操作下单时自行点击同意《快运服务协议》与《保价声明》。后其中一个包裹丢失,个体户A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包裹货物损失8633元,快递公司辩称依据该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保价申明》条款个体户A所勾选的保价金额为200元,依据协议只能赔偿保价费200元,故个体户A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道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快递公司虽向本院提交《快运服务协议》及《保价声明》条款但无法证明系个体户A点击同意此协议,且依据个体户A向本院提交的上门揽收视频监控与物流信息截图、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快递员收取到包裹后,自行点击同意该公司格式条款。而快递员在收取包裹时未向客户告知该公司存在保价规则这一注意事项,存在过错,故案涉《快运服务协议》《保价申明》对个体户A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快递公司依法应赔偿个体户A包裹丢失损失。综合考虑个体户A在快递员小张上门取件时未履行告知快递员邮寄衣物的具体价值的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依法支持赔偿丢失包裹价值的一半价值4316.5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在邮寄物品时,我们需要仔细阅读快递单或者小程序弹窗的条款内容,认真填写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价格、取货方式等信息并保存好快递单号等相关证据。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应尽量选择保价投递,特别要注意快递公司的保价金额条款,写明货物的实际价格以及货物的型号与数量,以避免日后纠纷价值难以明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执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张适 莫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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