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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

时间:2023-04-26  【转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齐长城的保护、研究、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齐长城,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长城认定编码的齐长城点段,包括墙体、壕堑、山险、烽火台、关堡和相关设施等遗存。


第三条 齐长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维护齐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工作,将齐长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完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齐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齐长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齐长城位于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共同做好齐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齐长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齐长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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