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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时间:2023-04-26  【转载】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污染担责,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先进技术开发与推广,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解决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无废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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