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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的彩礼在分手后是否应该返还?

时间:2023-02-28  【转载】

相识相恋相见恨晚,短短一周见家长、送彩礼。热情褪去,无奈分手,给付万元财产是否应当返还?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张某应返还王某彩礼人民币15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7日,王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月11日大年三十,张某第一次去王某家,媒人要求根据习俗王某要给张某6000元至8000元见面礼。遵从习俗,王某父母给8000元现金红包给张某,王某另行转账2000元压岁钱给张某、1000元现金给张某父母、2000元现金给张某及其弟弟的小孩。2月14日,王某向张某微信转发520元现金红包。2月19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3月,张某去广东打工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7月25日王某在微信聊天中向张某讨要上述钱款,后张某将王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某按习俗给付张某的彩礼依法应当退还。张某第一次去王某家时,王某父母及王某给张某及张某父母、张某弟弟的小孩等人共计13000元,该款系以与张某缔结婚姻为条件,且王某和张某交往时间短,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应当退还此款。恋爱期间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张某应当退还该款。2021年2月14日情人节王某向张某发520元现金红包系王某为增加与张某的感情的赠与,张某可不予退还。王某请求张某退还金额为15500元,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确认。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彩礼是在缔结婚约时,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聘金、礼金,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在法理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符合相应情形时,应当返还彩礼。在具体案件中,返还的金额可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金额、财产使用情况及当地风俗、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在此法官提示,婚姻是神圣的,男女双方应本着理性负责、诚信坦诚的态度对待婚姻关系,最大限度避免发生婚恋家庭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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