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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时间:2023-02-21  【转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状况实行动态调整,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鼓励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募集法律援助资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二)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情况,合理指派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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