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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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时间:2022-12-10 【转载】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引导信息与位置数据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 导航设备的投产和特殊开放实行许可管理,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的许可和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的受理与审核、特殊开放申请的许可,并对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是指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特殊开放,是指导航设备经特殊校验后的重新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定期开放,是指导航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校验后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关闭,是指导航设备不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