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10  【转载】

第四条 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社区档案工作经费从社区的办公经费中列支,并应当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本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社区档案由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第九条 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以分为文书类、科技类、会计类等三个大类,具体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照本办法附件。

第十条 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排列有序;装订结实、整齐;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归档文件目录或者卷内文件目录明晰、准确;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 (三)归档时间: 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科技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 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 声像材料在活动结束或者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 实物材料及时归档; 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和《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的要求整理。

第十一条 社区档案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分类编号: (一)文书档案按照年度——问题(社区党建、居民自治、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进行分类,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件为单位,按年度——问题——保管期限排列编号; (二)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照工程项目分类整理,按照项目——时间排列编号;设备仪器档案按照型号分类整理,按照型号——时间排列编号; (三)会计档案按照年度——类别(报表、账簿、凭证、其他)分类整理并排列编号。

第十二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设立专室或者专柜保管档案,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磁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