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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

时间:2022-11-22  【转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节约用水激励政策,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支持节约用水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示范、推广,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发布节水设备(产品)以及导向目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供水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管理,推动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
市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基本水情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宾馆、商场、车站、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 编制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规划,以及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开展节约用水评价。
取用公共供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逐步推行节约用水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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