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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2-11-22  【转载】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住宅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住宅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治理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民政、水利、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住宅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物业服务人和在住宅物业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业主委员会、业主,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引导诚信经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代表由业主小组推荐产生,业主小组可以按幢、单元、楼层或者结合实际情况组成。一个业主小组产生一名业主代表,代表本小组的业主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征集本小组业主意见,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的,由业主本人签字确认。
业主代表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行推选临时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推荐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和标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导和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过发送信息、电子邮件或者书面告知等方式通知业主,并同时告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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