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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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
第六条 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以下区域中确定:
(一)风景名胜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
(三)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第七条 市、县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每三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拟定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市区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布。
县域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布,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永久性绿地一经确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决定单位、决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对永久性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制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方案,拟定永久性绿地管理责任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永久性绿地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负责划定永久性绿地界址。
在规划编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综合公园类永久性绿地周边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和造型等实施规划控制,促进整体协调。
第十一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永久性绿地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土地权属和用途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相关执法部门接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举报、报告后,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查处。
第十三条 永久性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进行管养;有计划并按规定进行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