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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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一规划、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总量控制、合理配置、有偿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地热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资源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行政执法监察机构,保障执法经费。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鼓励废水再利用等地热水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及其推广应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节约用水项目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地热水资源监测工作,加强对地热水的水量、水位、水温、水质的动态监测。
第九条 对地热水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用合理工艺,严格控制开采量,保持采补平衡。
第十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办理取水、采矿等相关行政许可,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本年度取水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遇本地区发生重大旱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核定地热水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足额缴纳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