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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时间:2022-11-22  【转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不含农村生活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和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过期日用化学品、废电子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属地负责、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技支撑、全民参与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分类监督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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