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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22-11-22  【转载】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安全处置应急救援纳入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电梯。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培养中小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

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培训和咨询,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规定和标准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选型配置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对电梯的有关设计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配置电梯,采购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电梯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在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和电梯使用单位。

第八条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房间空气调节器。鼓励在既有电梯机房内采取环境温度控制措施,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载人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

第九条 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监测、实时通话、视频监控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接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乘用人的个人信息。
逐步推广在用电梯安装智慧电梯系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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