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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漏水邻里闹矛盾 法院调解化纠纷

时间:2022-11-22  【转载】

住在四楼的原告汪某发现家中公卫天花板渗水,水不断滴漏导致天花板已经脱皮发黑。汪某马上联系房地产开发商维保人员和小区物业人员到家中查看情况,原来是由于楼上被告袁某和陈某俩夫妻在改动马桶造成楼板漏水,并渗到了楼下。

汪某与物业人员找到了袁某和陈某,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袁某和陈某不愿配合汪某对房屋漏水情况进行维修和赔偿,汪某以相邻关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案件承办法官杨法官受理案件后,认真查阅案卷并研判案情,认为相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和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若不是心悦诚服地认可裁判结果,即使通过诉讼得出输赢,也不一定能顺利执行,甚至可能矛盾更加激烈,不利于构建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

杨法官为原、被告双方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被告清楚知晓其依法给楼下业主造成漏水损失理应赔偿;从情理角度,劝慰汪某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谦让包容,案件标的额不大,如果通过鉴定方式评估损失,诉讼成本增加,耗时又费力。

通过多番讲解和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袁某和陈某负责为原告房屋重新找平及刷防水,并在卫生间漏水处重新注浆加固,加固后做闭水试验直至不漏水为止。工程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完成后,由被告袁某和陈某将原告汪某卫生间吊顶恢复原状。如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被告袁某和陈某将向原告汪某赔付5000元损失,双方自此互不追究。于是,审判庭上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一场邻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和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因此,发生邻里纠纷时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并本着友好沟通的原则与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协商沟通,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维修和赔偿的法律责任,团结邻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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