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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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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2-09-16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舒城王女士刚乘上公交车还没站稳落座,司机起步行驶,她倒地受伤,为此,王女士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3万余元。近日,这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舒城某公交公司承担原告王女士的全部合理损失。

  2021年10月的一天下午,王女士搭乘舒城某公交公司运行靠站的公交车。王女士从公交车前门上车,准备去车后门近处找座位,此时公交车已离站起步行驶,她行走过程中,因公交车行驶不稳致其在过道内摔倒受伤。后王女士由公交车司机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L1压缩性骨折。王女士受伤当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根据王女士的报警,对受伤情况进行了登记备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旅客,乘坐承运人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王女士在公交车营运途中受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受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损害是因王女士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本案中,王女士摔倒受伤是因公交车未等王女士落座就起步行车,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公交车驾驶人员,其驾驶操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乘坐人要求有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无证据显示王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王女士的各项损失,舒城某公交公司应予赔偿。因王女士的伤情未构成伤残,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予处理,其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判决被告舒城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2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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