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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不可取 侵犯自然人肖像权应担责

时间:2022-08-08  【转载】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事主体的肖像权、姓名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其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团体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肖像权、姓名权。

近日,福州中院审结一起明星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某产品的品牌方、委托生产方、销售方,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案涉系列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带有某知名艺人肖像的图片及姓名并进行销售。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产品的品牌方、委托生产方、销售方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涉案系列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带有该知名艺人肖像的图片及姓名,并进行销售,侵犯了该知名艺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判令案涉产品的品牌方、委托生产方、销售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负责收回并销毁在外包装上印刷有该知名艺人肖像、姓名的系列侵权产品,并在指定媒体刊登向该知名艺人赔礼道歉的声明(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法院在媒体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案涉产品的品牌方、委托生产方、销售方共同负担),同时判令案涉产品的品牌方、委托生产方、销售方赔偿该知名艺人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70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民事主体的姓名、肖像等,非经许可不得使用。但近年来,由于明星的肖像及姓名具备一定商业代言价值,常被广泛运用到商业广告中,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案件频频发生。明星除对其姓名、肖像享有经济利益外,依法还享有人格利益。未经明星许可使用其姓名、肖像,大批量、大范围地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除了承担金钱赔偿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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