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买到过期方便面 消费者获千元赔偿
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国民生活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每一个“安全关”都不容忽视。近日,闽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过期食品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22年2月15日,小张(化名)在某便利店花2.42元购买某品牌方便面,回家后发现该食品已过期。于是小张第一时间返回便利店索赔,表示其多次在店里买到过期食品,此前均不予追究,现在要求便利店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1000元。收银员则表示只能接受予以退款,不同意赔偿。双方争执不下,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后仍未果,小张遂诉至闽侯法院,要求该便利店赔偿1000元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2000元。
审理情况:在全面了解事情经过和双方诉求后,法官结合相关判例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经调解,该便利店经营者意识到因自身未及时清点排查货架商品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赔付小张1000元并向小张道歉。小张接受便利店经营者的道歉,并同意放弃对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的主张。
法官说法:本案中,小张花2.42元购买了某品牌方便面,根据其提供的购物发票、食品包装袋,以及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的事实,可以认定小张购买的食品属于过期产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小张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还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对于本案被告经营者来说,其理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机制,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上架。被告在工作上管理不到位,显然存在疏漏,应当为自己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做到依法经营;建立食品保质期预警机制做到依规经营;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不销售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做到合理经营;不虚假、夸大宣传做到谨慎经营;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做到诚信经营。作为消费者,购买行为是最直接的监督,在购买任何商品前,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产品信息,养成安全消费的好习惯;若买到过期食品,应注意留存购物发票、过期产品等相关凭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