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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斌诉大桥公司劳动争议案
马斌诉大桥公司劳动争议案
原告:马斌,性别:男,住址:江西省。。
被告:东莞大桥纸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2008年6月23日至2012年1月14日共计3年6个月21天)向原告支付因被告非法解除同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应当承担的的赔偿金33134元(4141.76元×4×2=33134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2012年2月份的工资20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1月、2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44829元(175元8×25.5=44829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1月、2月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9886元(1172元×25.5=29886元).
以上四项共计人民币109849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8月31日,原告入职被告纸制品模具部门,职务是初级工程师,被被告非法解雇前十二个
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141.76元。原告在职期间每星期上六天班,每天上12个小时。原告在职期间
工作兢兢业业,克尽职守,为被告的发展壮大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12年1月14日上午,被告通
知原告,说由于原告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经被告研究决定将原告辞退,让原告做到2012年1
月14日下午下班为止,从这一天起解除同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同被告办理工作交接手
续。原告向被告询问自己违反了被告的哪一条规章制度,被告又是依据哪一条规章制度辞退原
告的,被告对于原告的问询未予答复。原告还向被告索要书面的辞退通知,被告拒绝向原告出
具书面辞退通知。当天下午,原告向石碣镇工贸实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以自己被被告非
法解雇为由进行投诉,并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调解办公室从2012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17日组
织双方进行了三次调解,但调解无效。2012年2月22日原告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碣仲
裁庭提起劳动仲裁,该庭经审理后于2012年4月6日做出仲裁裁决书。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东莞万江律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犯原告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据实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