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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明给被害人韩岐山家人发短信、打电话要求在当日下战书五点钟之前将10万元赎金汇到指定账户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邓小明以非法据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巧取豪夺罪。关于邓小明及其辩护人辩解本案系犯罪中止的理由经查不能成立:邓小明给被害人韩岐山家人发短信、打电话要求在当日下战书五点钟之前将10万元赎金汇到指定账户。固然后来邓小明让韩岐山给家人打电话联系告知当晚住在南阳,但邓小明让韩岐山给家人打电话联系的时间,已经超过了邓小明敲诈时要求五点之前汇款10万元的时间,邓小明已经意识到了被害人的家人不会给自己汇款。且韩岐山并未与其家人联系,韩岐山的母亲程女士已在当日下战书16时左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邓小明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综合考虑到邓小明犯罪情节、损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对其合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合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2年7月份,被告人邓小明熟悉了在南阳市白河驾校学习驾驶的南召县皇后乡朱庄村村民韩岐山,后产生了敲诈韩岐山的动机。2012年12月8日上午,邓小明利用其妻子杨纳手机的小通达拨号功能和变声功能,冒充南阳市白河驾校的女工作职员给韩岐山打电话,让其到驾校领取驾驶证。当天中午,韩岐山到南阳市区后先给邓小明联系,邓小明约韩岐山在南阳市裕华商场对面的“名门”网吧内见面。见面后,邓小明以自己手机没有话费和有朋友给自己汇款为由将韩岐山的手机及邮政储蓄卡骗取得手。然后邓小明到外边用韩岐山的手机给韩岐山的母亲程女士打电话,称韩岐山已被其绑架,向程女士索要现金10万元。后邓小明多次用韩岐山的手机给程女士发短信、打电话,催促程女士在当日下战书五点钟之前将10万元现金汇到韩岐山的邮政储蓄卡上,但因为程女士一直未汇款而未得逞。当日下战书18时左右,邓小明将手机还给韩岐山,与韩岐山分开后自行回家。 同在驾校学习驾驶之后,一被告人产生了敲诈他人的动机。遂通过手机变声功能,联系到受害人之后,索取其手机和银行卡,而后给其家人联系索要10万元赎金。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小明犯巧取豪夺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