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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运输司机王洪驾驶垃圾运输车到垃圾处理厂送垃圾,在垃圾处理厂卸垃圾时,因疏忽大意将在垃圾运输车后捡拾垃圾的被害人柳林轧伤,经病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王洪在车辆操纵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洪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支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支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发后,被告人王洪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到公安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支属与被害人柳林的儿子柳浩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王洪赔偿柳浩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3000元,柳浩对王洪表示谅解。


2012年10月5日,垃圾运输司机王洪驾驶垃圾运输车到垃圾处理厂送垃圾,在垃圾处理厂卸垃圾时,因疏忽大意将在垃圾运输车后捡拾垃圾的被害人柳林轧伤,经病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一条无辜的生命就这样逝去。后经鉴定,柳林系胸、腹部损伤出血性休克死亡。


垃圾运输车司机在垃圾场卸垃圾时,因疏忽大意将在垃圾车后捡垃圾者轧伤致死,这可不是简朴的交通肇事案件。4月2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垃圾车司机王洪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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